1984年,我国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其他三个的颁布时间相比,2019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很多年,与1995年相比晚了20年,这与国外的发展规律保持一致。当前,全球对生态环境十分重视,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保护的措施。环境修复,是指让被污染的环境回到原来的状态,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状态。环境修复不仅可以采取物理措施、化学措施、生物学技术措施,使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减少或毒性降低或完全无害化。
环境修复的发展历史事件不长,根据修复对象可以分为大气环境修复、水体环境修复、土壤环境修复及固体废物环境修复等几种类型。根据环境修复所采用的方法,环境修复技术可分为环境物理修复技术、环境化学修复技术及环境生物修复技术等。其中生物修复技术已成为环境保护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修复的过程中,土壤是重要的修复类型之一,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中明确指出土壤为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出土壤污染是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在《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执行)中,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依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其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耕地、园地、草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用设施用地等。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